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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农合社本应成为农村金融创新的新样本,但部分农合社异化演变为非法集资的“山寨银行”,却使农民风险大大增加,也由此折射出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难题。

   农民合作社,这个曾炙手可热的历史名词正重新焕发出新的光彩。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2014年由此被视作农民合作社(下称农合社)发展的“黄金期”。

  近年来,河北省建立“五位一体”的新型农合社信用体系,成为各省份“取经问道”的榜样,三年间管理800多家合作社几乎零风险的成果,使山东、辽宁、内蒙古、宁夏、陕西、重庆、湖南、云南多地的龙头农合社及职能部门均先后赴冀考察合作,农村信用合作的“河北模式”已成为农村金融创新背景下一个值得探究的样本。

  但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当地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今年年初,河北省遵化市和广平县接连出现了两起股金被查封、农合社法人代表卷款“人间蒸发”的事件,涉及股民资金近4亿元。不少农合社信用合作演变为非法集资的“山寨银行”,由此折射出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难题。

  农合社2.6亿股金被查封

  2013年4月份,家住遵化市建明镇炸糕店村的李子民向驻点在自己村里的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存进1500元,而惠民给她的只有三个本子,一个是名为遵化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的个人社员股金证,另外两个是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社员证,没有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鸡鸣山村75岁的贾三元家,每年5亩地收入不到5000元的贾老汉把儿子娶媳妇后剩下的1万元积蓄,在2011年9月分两次存入了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

  记者了解到,遵化市下辖的25个乡镇都有惠民的一级代理,648个行政村的500多个自然村都有惠民的驻点。铺排之广、驻点之多使其成为遵化市第一家,也是最大的一家农业资金合作社。

  据遵化市提供的数据,到2013年年底时,已经有1.5万户农民家庭成为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危机就在此时来临,“所有的社员在去年年底资金都不能存取了,当时合作社只是说系统升级导致不能存取。”多位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社员表示。而在此时,惠民农资合作社的4位负责人已被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隔离审查。“大部分储户现在还蒙在鼓里。”

  据遵化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资料显示,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9月27日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初次注资25万成立了惠民资金合作社,其中5位成员出资各3万,王敬林自己出资10万。截至案发,不到3年时间内,以92万元登记注资的惠民农业合作社吸金高达2.6亿元。

  知情人士透露称,2011年到2012年年底惠民吸收存款并不多,而遵化市不断成立的农业合作社也在抢占其的“市场份额”。但2012年年底,惠民增设网点的“大手笔”使其登上“龙头合作社”的宝座。惠民模式之后大行其道,据知情人士透露,遵化市河北农合社现吸收储蓄款也达1亿以上。

  在惠民红红火火吸金的同时,举报其时任法人代表王敬林高额诱存、高利放贷的函件被不断送往唐山市人大、河北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记者调查了解到,最早的举报在2011年就已经送达相关部门。但此后一直未有下文,直到2013年惠民东窗事发。

  一份2013年12月遵化市政府出具的《遵化市规范整顿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整顿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政策解答》显示,惠民“投放贷款单笔数额大,质量差,合作社贷款总额为1.57亿元,其中100万以上就涉及42笔9594万元,占投资放贷款总数的61%,截至2013年12月5日,逾期贷款已达3689万元,占投放贷款总数的23.4%”。

  如何填补惠民“捅的娄子”成为遵化市市政府的当务之急,亏空到底如何补偿更合理?惠民事件发酵后涉事的广大股民又该如何最大额度挽回自己的损失?则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相关部门对此讳莫如深。

  “能不能全部返还本金还是未知数,惠民因为贷款已经出现了亏空,从哪里拿出钱还我们?”社员们说。

  一个好消息是,目前,遵化市政府已着手启动核查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的吸储具体数额,并逐户登记,并将返还社员股金。

  在遵化市政府今年1月7日发布的《遵化市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融资业务的通告〈遵政通字(2014)1号〉》称,“合作社超出工商批准经营范围,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以信用合作为名,擅自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活动,涉嫌非法集资。遵化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规定,将清收农合社投放股金,并根据清收情况,适时清退社员股金。”

  合作社敛储上亿法人代表“蒸发”

  就在遵化市惠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尚未尘埃落定时,又一起“法人代表”蒸发事件上演。

  总部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学军街28号的广平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高英伟在年初“人间蒸发”,不知去向,据悉其卷走资金达1.4亿多元。

  3年前,广平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先后在邯郸市的十几个县(市)区,都设有一个合作社分社,分社下面就是分布到每一个村的代办点。

  记者调查发现:在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发放的宣传资料上,首页赫然印着国家主席令和国务院令,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广平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正是依据这两条法规,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批准成立。

  在伟光专业合作社的整个资金流程中,最基层的是代办员,代办员的身份都相对特殊,他们要么是村里比较有威望的村民,要么是此前有在信用社工作的经历,比较受村民信赖。

  正因如此,其发展相当迅速。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用高额提成的方式让这些代办员为其发展社员。代办员发展社员可获得提成,提成按照股金金额和入社期限来算,以1万元为基数,入社期限为一年的,提成为万分之二十;入社期限为六个月的,提成为万分之八。

  刚成立合作社的一年多,运转还算正常,“入股”的农民基本按时拿到了返还的“红利”。但2013年下半年开始,很多代办员发现,合作社不再按时支付“红利”。到最后,老板高英伟消失了。

  “尊敬的代办及储户,贷款我在努力跑,请你们耐心等待和放心,钱下来了谁的也不会欠,至此给你们说声抱歉!”这是老板高英伟给代办员在2014年1月7日发出的短信,此后就再无音讯。

  据记者了解,在整个邯郸市,有近10万农户加入了伟光合作社,投入了1.4亿多元股金。随着伟光老板的跑路,这笔钱如何追回成了难题。

  令人震惊的是,像伟光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邯郸已经遍地开花,名称花样百出,方式却大同小异:成立合作社,以高额返利为饵,大量吸收农民资金“入股”。记者调查了解到,绝大多数合作社都是披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外衣,而行使着非法集资之实,源源不断地榨取着农民手中的血汗钱。

  一旦人去楼空,农民将血本无归。

  按照政策的引导,农民自行开办专业合作社未违反政策,但连续的“老板”跑路事件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近期河北省金融办公室、河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

  但这些政策能否执行到位呢?

  农合社监管成难题

  农合社为何涉嫌非法集资?记者了解到,遵化惠民合作社与广平县伟光合作社审批成立均由地方农工委同意,在民政部门登记,属于民办非企业机构即民间团体,其审批、监管部门为农工委而非银监会。

  据唐山一位业内知情者透露,农村资金合作社名义上是打着资金互助的旗号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入股的社员大部分是冲着分红和利息,吸收资金的成本现在都在1分2到1分3,想盈利肯定要放贷,但农业的利润不高,如果真按规定投到农业上肯定赔,一定要投到外边才可以平衡高成本,这样风险就大了。”

  但最初国家出台相关法令时,原意是使农合社成为一个互助组织。

  2006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表示: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不同合作种类,常见的有农资(农用物资)、蔬菜、棉花等专业农民合作社。

  “惠民农合社与伟光合作社社员入会都是农民自愿申请的,股金互助只限本社社员,不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也没有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按法律的四个条件哪个也够不上怎么就突然成了非法集资呢?”一位农合社负责人表示非常不解。

  虽然农合社允许社员在资金方面开展互助,但按照规定,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一定区域范围内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专业服务组织。

  “这种农村资金合作社,与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资金互助社看起来名字一样但完全是两回事,到现在为止全国在银监会注册的资金合作社只有49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苑鹏称,目前全国登记在农经局、农业局、民政局等各类部门之下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可谓五花八门,但大多不是在做合作金融而是在做山寨版银行。“这一块很混乱,形式很多,浑水摸鱼也很多,做的是银行的事但却缺少监管,最后出事的全是这类。”苑鹏分析道。

  据悉,早在2011年,农业部已经牵头出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但因为各个部门有争议,暂时搁置。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重申,“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政策利好的条件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但相应的监管体制却没有建立。记者调查发现,除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的监管,其他金融结构皆缺乏相应的监管。河北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农合社出现了异化现象,很多农合社已变身为山寨银行。记者在河北采访期间,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上存在问题,尤其是监管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并向记者表示了担忧。

  上述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农合社异化的现象必须要引起相应部门的高度重视,而相应的监管体系应尽快出台。“金融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应该有专业的人在做这件事,建议地方政府一定联合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形成合力,用制度规范行业发展。”

  (应受访者要求,李子民与贾三元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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