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6日电(记者陈瑜 陈刚)农业部25日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和其在现代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强调了鼓励粮食生产、尊重农民意愿等指导要求,并从土地流转、政策扶持、社会化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支撑和保障条件。专家表示,意见将对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导向作用,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还须进一步细化。
--明确界定家庭农场几大基本特征
专家认为,意见主要从生产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土地规模与生产效率等三个方面,界定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以区别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意见提出,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认为,这一特征明确界定了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并区别于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则确保了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发挥了家庭经营制度的优势,符合我国基本的经营制度和基本国情。“上述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界定突破了农村户籍以及社区成员的限定,意味着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城市居民、社区外的农民都可以成为农场主,符合目前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杜志雄说。
农业部农研中心研究员张照新表示,意见提出“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界定了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则明确了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复合型人才”,不仅是专业的生产能手,还要懂营销、懂管理。
家庭农场多大规模才合适,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征。杜志雄认为,意见所强调的规模“适度”,为“状态描述”,而非具体的数量标准。因为在不同地区、不同产品,适度规模是有差别的;即使在同一地区,随着农业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适度的经营规模也会发生变化。尽管没有数量标准,意见对什么是“适度”也给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家庭农场规模要能体现自身优势,要“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能够“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还要能确保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成员收入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
“意见提出家庭农场规模要使农场主收入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家庭农场作为市场主体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我国农业经营主体重塑过程中保持效率和公平均衡的基本要求。”杜志雄说。
--强调四个规范防“跑偏”
据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介绍,家庭农场虽然刚刚起步,但各地的积极性很高,现已达到87万家,预计今后几年还将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为此一定要加强指导,使其保质保量地健康成长。意见的第三条着重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要求,专家认为,意见的核心亮点也集中于此。
第一,提出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意见指出,“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要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杜志雄表示,意见将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作为鼓励和扶持的重点,意义十分重大。他说:“园艺类产品(蔬菜花卉水果等)、畜牧业产品等的生产,涉及大量投资,这些用资本密集来代替劳动和土地密集的农业生产经营,可以通过公司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来实现。只有粮棉油等大田作物的生产主要依赖土地,需要家庭农场更多地承担起粮食安全的重任。”
第二,强调了普通农户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基础。意见指出,“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对此,张照新表示,未来我国仍将有大量农民,尤其是中老年农民“滞留”在农业领域,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需要给予充分重视。杜志雄进一步指出,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发展是对我国传统的超小规模农户这一微观经营主体的重塑,但是新型主体在短时期内没必要也更不可能彻底替代传统小规模农户,后者仍将发挥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明确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关系。意见提出,“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他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不只追求一种模式、一种标准。”张照新说:“现在中央提出发展家庭农场,并不是别的经营主体就不重要了,就过时了。事实上,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不同的环节和领域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是厚此薄彼的关系,而是各司其职又融合发展的关系。”杜志雄认为,相对于小规模农户参加合作社获得的边际收益增加而言,家庭农场参加合作社能够获得更多更大的合作收益,因而更具有合作的需求和动力。意见提及“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正是回应了家庭农场的这一需求,既有利于农场自身发展,也有利于其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
第四,尊重市场规律,防止家庭农场在数量与规模上“抢跑超速”。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再次强调家庭农场应“规模适度”。张照新表示,在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市场规律。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家庭农场热”,相关部门不尊重农民意愿,人为地猛力推,下指标、赶进度,使家庭农场失去了自身的发展活力。搞超大规模好看的“样本农场”,也是实践中容易陷入的误区,家庭农场的规模应以适度为原则。
--提出一揽子政策支撑,能否落地是关键
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健全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强化家庭农场人才支撑。
张照新表示,意见从多个层面提出了鼓励、规范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导向和支撑措施,必将助力家庭农场的发展。如“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
“不过专门针对和瞄准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尚显不足,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杜志雄说,“如‘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一带而过,缺乏更为针对性的具体举措。并且,有的政策涉及农村改革的深化乃至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未来或可专门选择家庭农场这一主体作为改革的试点。另外,扶持措施涉及方方面面,仅凭农业部一己之力势单力薄,还需多部门合力。”
为确保政策踏实落地,意见明确了政府与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如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方面,要求县级农业部门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确立培训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等。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了家庭农场要加强联合与合作,包括“组建协会、鼓励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鼓励工商企业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等。“这是因为,家庭农场即使规模扩大了,力量仍然有限,需要联合起来实现规模效益。”张照新说,“而且,相较于农户,在产中环节的农机购置、产后环节与市场的对接等问题上,家庭农场更需要通过合作形式提高效益、巩固市场地位,提升农业的整体组织化程度。”